大法官釋憲:都更條例 2條文違憲
· 2013-04-27 01:43
· 工商時報
司法院大法官昨(26)日宣告,都更條例關於核准都更程序、面積逾1/10比率就可申請都更,這種同意的比率太低;都更擬定或變更後送審議前,未舉辦聽證會讓所有權人參與等條文,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均違憲。
大法官會議昨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都違憲,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釋字第709號解釋是針對文林苑案、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村案、陳氏萬隆與彭氏永吉等都更計畫有關的變更與審核與發生爭議,包括文林苑案王家等權利人於是提案聲請釋憲,因均與都更條例有關,大法官因此併案審理。
大法官書記處長吳永宋說,釋字第709號解釋,不溯及既往。聲請人所涉現有各都更爭議案,主管機關宜循現行規定與權利人溝通解決。據指出,聲請人以文林苑拆除與遷移爭執不斷,為聲請案中最棘手案子。但文林苑王家的委任律師詹順貴昨天說,市府正與王家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順利達成協議,不排除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提出再審。
大法官認定現行都更條例該兩項條文違憲的理由有三: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更事業概要的程序規定,目前沒有設置適當組織以進行審議,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同條第2項有關申請核准都更概要時,僅以相關權利人,及面積超過1/10的比率就可提出申請,這種同意的比率太低。
而第19條第3項前段關於都更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審議前,沒有要求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分別送達,並公開舉辦聽證,斟酌全部聽証意見,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後作成核定並送達。
吳永宋說,大法官認為,上述三項規定,都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對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有不利影響,都違反憲法規定,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時,都更條例該部分規定就失其效力。
另,文林苑案發生前,曾舉辦過公聽會,但大法官認為,聽證會與公聽會不同,前者由主管機關主辦,必須符合通知、送達權利人,事後尚需公告聽證決議等,後者只是民代或學者自行舉辦,無需具備行政上的正當程序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