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服務地區範圍為: 台北市不動產估價 台北縣不動產估價 桃園市不動產估價 新竹市不動產估價 台中市不動產估價 台中縣不動產估價
服務據點 網站導覽 回首頁 space
space
服務諮詢專線(02)2523-4973
服務項目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價值之估價】
  ‧更新前土地合併之估價
  ‧更新前各更新戶權利價值之估價
  ‧更新後各更新單元之估價
【資產價值證明之估價】
  ‧上市上櫃公司不動產交易價值之估價
  ‧第35號會計公報準則之資產價值減損之估價
  ‧法院拍賣不動產之估價
  ‧政府機構標售不動產之估價
  ‧移民資產證明之估價
  ‧市場行情調查分析之意見書
【授信抵押擔保品之估價】
  ‧銀行擔保品估價 
  ‧消費性融資估價
  ‧經銷商擔保估價
【地上物查估】
  ‧地上物查估之估價
  ‧土地重劃前後價值之估價
  ‧區段徵收前後價值之估價
【財產價值爭議之估價】
  ‧法院財產價值爭訟之估價
  ‧政府徵收補償價值之估價
  ‧分割繼承價值之估價
【專案委託估價】
  ‧大型商用不動產之估價
  ‧地上權權利價值之估價
  ‧土地分割合併價值之估價
  ‧區段徵收前後價值之估價
  ‧捷運聯合開發價值分配之估價
  ‧銀行不良債權(NPL)資產價值之估價    
  ‧標準宗地之估價
space >首頁>最新消息
背景圖
最新消息News
 
space

‧不動產剪報:大法官釋憲:都更條例 2條文違憲(102.04.27) 2013.05.10
space

大法官釋憲:都更條例 2條文違憲

·         2013-04-27 01:43
 
·         工商時報
司法院大法官昨(26)日宣告,都更條例關於核准都更程序、面積逾1/10比率就可申請都更,這種同意的比率太低;都更擬定或變更後送審議前,未舉辦聽證會讓所有權人參與等條文,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均違憲。
 大法官會議昨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都違憲,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釋字第709號解釋是針對文林苑案、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村案、陳氏萬隆與彭氏永吉等都更計畫有關的變更與審核與發生爭議,包括文林苑案王家等權利人於是提案聲請釋憲,因均與都更條例有關,大法官因此併案審理。
 大法官書記處長吳永宋說,釋字第709號解釋,不溯及既往。聲請人所涉現有各都更爭議案,主管機關宜循現行規定與權利人溝通解決。據指出,聲請人以文林苑拆除與遷移爭執不斷,為聲請案中最棘手案子。但文林苑王家的委任律師詹順貴昨天說,市府正與王家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順利達成協議,不排除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提出再審。
 大法官認定現行都更條例該兩項條文違憲的理由有三: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更事業概要的程序規定,目前沒有設置適當組織以進行審議,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同條第2項有關申請核准都更概要時,僅以相關權利人,及面積超過1/10的比率就可提出申請,這種同意的比率太低。
 而第19條第3項前段關於都更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審議前,沒有要求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分別送達,並公開舉辦聽證,斟酌全部聽証意見,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後作成核定並送達。
 吳永宋說,大法官認為,上述三項規定,都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對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有不利影響,都違反憲法規定,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時,都更條例該部分規定就失其效力。
 另,文林苑案發生前,曾舉辦過公聽會,但大法官認為,聽證會與公聽會不同,前者由主管機關主辦,必須符合通知、送達權利人,事後尚需公告聽證決議等,後者只是民代或學者自行舉辦,無需具備行政上的正當程序效力。
space
背景圖
圖
上一頁 最上面  
space
電話:(04)2323-1818 /傳真:(04)2328-0742 /408 台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一段378號10樓之1/mail:Leader23231818@gmai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理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Copyright © 2008